113-1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113/10/1(一))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
1 . 獎助對象
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專,五專
2 . 申請標準請詳閱附件說明
3 .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4 . 需繳交資料有:
申請表及申請人資料收繳同意書
前一學期成績單(舊生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歷年獎懲紀錄表(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申請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影本)
5 .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
113/10/1(一) 下午16:00前為止 (逾期不接受辦理)
至誠樸校區 學生事務處 課外活動組 繳交
6 . 如有疑義請洽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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