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生活津貼」補助
1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2 .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 生活津貼: 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領據。 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 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5 . 詳情請詳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