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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正確配戴合格安全帽

一、依臺東縣警察局105年5月12日東警交字第1050020668號函文。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業於105年4月29日新增第115之2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正確配戴合格安全  帽」,請各位同學騎乘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及自行車學生配戴合格安全帽,以保障自身安全。

三、修正條文如后: 第 115-2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  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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