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1
一、本次修正要項說明如下: (一)第8點,修正第4款有關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員之規定,並放寬第5款有關計畫經費流用之規定。 (二)第4點附表1,增訂督導特殊教育業務主管人員得依「七、會報經費」規定支應差旅費用。
二、詳如附件: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二、詳如附件: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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