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臺東專科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申請說明,歡迎踴躍申請!!
📢【114學年度臺東專科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申請說明,歡迎踴躍申請!!
為協助經濟不利且學業表現優良之學生穩定就學,本校依教育部推動之「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辦理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申請,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專科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公費生、休學生),且於獎學金發給期間仍具本校學籍者。
二、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
(一)經濟不利(符合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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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子女/孫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5)原住民學生(部分受限,詳參 「四、重要提醒」)
2. 具11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1)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
(2)家庭突遭變故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3)其他經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之學生。
(二)成績優異 (以下資格皆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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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皆須於前3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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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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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補助金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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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名額2名) :每生每月新臺幣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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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弱勢助學資格者 (名額3名) :每生每月新臺幣 10,000 元
📅 發給期間:
⭐應屆畢業生:114年1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共8個月)
⭐非應屆畢業生:114年11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共9個月)
※如申請人數超過名額,將依下列排序依序錄取:
- 學生在校取得之競賽表現
- 113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操性成績相加,取較高者。
四、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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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相同性質獎學金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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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學已申請或獲獎其他政府獎學金,亦可先申請本勵學獎學金;待本勵學獎學金審查結果公告後,同學再擇一請領並填寫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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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1)如已獲114-1學期「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之獎學金學生,因性質相同,故不得重複領取。
(2)如已獲114-1學期「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之助學金學生,因性質與本獎學金不同,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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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發給期間,如學生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將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放。
五、申請方式
請填寫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下列相關文件,於1月16日(五)下午5點前送交學生事務處。
- 學生證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請到教務處申請
- 歷年成績單→請到行政大樓1樓機器申請
- 獎懲明細→請到學務處生輔組申請
- 學生競賽獲獎證明
- 請依下列身分別,檢附相關資料:
| 身分別 | 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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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
| 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子女/孫子女 |
本人或父母身心障礙證明或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鑑定證明及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以身心障礙人士孫子女身分申請者,祖父母須為學生之法定監護人,始得提出申請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
| 原住民學生 | 檢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 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學生 | 家庭年收入所得表 |
| 家庭突遭變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
請填寫 「資格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