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3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請同學自行申請)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3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請同學自行申請)
1 . 補助對象
a . 申請人 為 設籍臺北市 之 非自願離職 失業勞工 且 子女就讀 國內 大專院校 具正式學籍( 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 進修學院 、學士後各學系 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b . 申請人 須 於 11 3 年 4 月 1 日至 1 1 3 年 9 月 3 0 日期間 非自願離職失業 ,且 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 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 〔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
c . 申請人及配偶 11 2 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 48 萬元以下 。
d . 申請人子女 未 領取 政府其他同性質之 各類就學補助 或 學雜費減免 優待 例如 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 、 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 不予補助 。
e . 申請人子女就讀 「私立大專」 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 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 ,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2 . 標準請詳閱附件說明
3 . 收件截止日期
自11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 1 3 年 9 月 3 0 日 止 郵寄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 . 請同學自行申請
5 . 如有疑義請洽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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