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申訴事件類別及方式說明供參

檢附學生申訴事件類別及方式說明、學校學生申訴案件運作流程及常見問題各1份供參

臺東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8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74559號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113年5月31日召開之113年第1次臺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三、 貴校教職員工應於校園中隨時關心學生學習與生活適應情形,暢通溝通管道,落實三級輔導工作,於相關事件發生時,啟動關懷機制提供學生必要協助,先予敘明。
四、 有關學生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不服者,得依規定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各校應依前揭說明二規定辦理,相關申訴管道流程應揭露於學校網站,以維護學生權益。若非屬學校對學生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事項,則先向學校陳情,若仍有需要則得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陳情。
五、 有關本案相關資訊,得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資訊網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參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