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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諮商輔導組|教育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學務處諮商輔導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主旨:「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臺教學(一)字第1122806815A號令修正發布,請各校應依第10條規定確實辦理,妥善保存學生輔導資料。

說明:
一、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第1項新增學校應指定場所及人員管理,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二、同條第2項修正,新增學生輔導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第1項)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二、焚化。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四、化為粉末。五、消磁。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第2項)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規定辦理,以資明確。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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