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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修訂「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注意事項」

教育部112年修訂「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號函修訂「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辧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請依上開規定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1.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2.先進駕駛輔助系統。3.行車視野輔助系統。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以符相關租車契約等規定及行車安全。
四、校外教學活動車輛租用單位,請於出發前完成車隊管理及編組、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並將活動聯絡人及日期、人數等資訊於出發前五日提供本校校安中心存查。另得標廠商,請於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三日填妥「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並於出發前完成行車安全檢查、安全宣導及逃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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