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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95年10月20日學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9月12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1月1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4月30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9月22日校務會議核備

民國112年04月26日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與依據)

基於學生自治精神,為增進學生權益、培養學生領導才能及民主素養,增進學生自律自重及榮譽感,並做為學校與學生溝通的橋樑,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制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與會址)

本組織名稱為「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Taitung Junior College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NTCSA,對外簡稱「東專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本會會址設於950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位階)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最高學生自治組織,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置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

本會設置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構。

本會設置學生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得選舉與被選舉為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

二、得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三、得應聘為本會幹部。

四、得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五、得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循本會各項規章。

第三章 【行政中心】

第八條 (名稱與地位)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九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得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  

生。本會學生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會長職權)

職權如下:

一、會長為本會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各機關。

二、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質詢。

三、任命、解任學生行政中心幹部。

四、擔任或指派會員代表本會出席本校各項會議。

五、領導行政部門並督導會務推展。

六、其他本章程賦予之職權。

第十一條 (副會長職權)

         職權如下:

本會置副會長一至二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並為會長之職務代理人,一位副會長選舉、任期與會長相同,必要時會長任命一位副會長。

第十二條 (缺位、繼任與代行職權)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中繼任,經會務會議通過,繼任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

  •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各部門推舉人選,經學生議會議決通過

後代行其職權。若會長任期屆滿在四個月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行政部門)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二、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編製及規劃,財務管理。

         三、公關部: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四、活動部:提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五、美宣部:提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六、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的權利。

    七、學生權益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八、社團攝影部:校內社團接洽交流、舉辦活動、協助社團評鑑資料統整,各項活動攝影記錄。

各部置部長一人,必要時得置次長一人,由會長聘任之。會長得視實際需求設立其他各部,該部之存續期限與任期同樣。

本會得遴選代表經學校同意,列席相關會議:

  • 行政會議、校務會議:本會會長、學生議長暨會長指定之幹部。
  • 學生事務會議暨學生獎懲委員會:本會會長、學生議長暨會長指定代表若干名。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 (會務會議)

會務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會長得依會務之需要召開臨時會務會議,會商解決本會各部門間之爭執、協調處理本會重大事務,以及討論本會會務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任務編組)

    • 行政中心因任務需求得設置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會長任命,得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 由主任委員提請會長同意任命之。
    •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於每年五月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

    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並報請校長聘任,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六條 (輔導單位)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十七條 (立法、監督機構)

本會設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立法、監督機構,學生議會組織章程另訂之「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之產生與任期)

議會由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組成,議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議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議員不得為行政中心之成員。

第十九條 (正副議長)

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條(委員會)

議會之下得設立財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必要時得增設其他特別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二十一條 (議會職權)

           議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本會單行法規。

          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

          四、議決行政中心及議會之提案。

     五、對會長及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權與監督權。

     六、向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公告及各種有關文件。

     七、審議會員申訴案件。

     八、對本會失職人員行使糾正權及彈劾權。

第二十二條 (會議)

議會之常會除寒暑假外,每個月召開一至二次,由議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三條 (組織、職權及會議辦法與議會經費辦法)

議會組織、議員人數、議員選舉罷免及議會運作規範與議會經費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會議不得有之行為)

學生議員在學生議會會期內,所有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第五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五條 (司法、評議機構)

學生評議會為本會最高仲裁、評議機構,應不受任何學生自治立場影響,具獨立審判之權能,學生評議會組織章程另訂之「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六條 (學生評議會職權)

學生評議會職權如下:

一、受理適用本章程及本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

三、議決學生議會所提之糾舉、彈劾及糾正案。

四、仲裁本會會員所提出之學生自治相關申訴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

五、學生評議會公布之仲裁及解釋,對本會各機構及會員具約束效力。

第二十七條 (評議委員資格及任期)

  • 評議委員需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行政中心

一級主管、校內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負責人,滿足以上任一項,並任滿一年以上者,且為本會會員。

  • 評議委員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共同提名,經學生議

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一年,自當期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評議委員如有缺額時,應由會長及議長補行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二十八條 (學生評議會組成)

學生評議會由七名以上評議委員組成,且評議委員席次須為奇數,正、副主席各一名,由評議委員互選之,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評議會組織法」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評議委員之規範)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議員、校內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負責人之職務。

第三十條 (學生評議會會議)

學生評議會會議由學生評議會主席、學生會會長或學生議會議長提請召開,或由三分之一以上評議委員連署召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一條 (法定開會人數與評議案件成立之額數)

            學生評議會之仲裁或解釋,需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學生評議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之,並撰寫書面報告公布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郵局存款利息。

三、本會簽約之特約廠商或其他團體贊助款。

四、出售歷屆回饋品及相關周邊物品。

五、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其數額及收費辦法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並送校務會議備查。學生會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帳戶)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屬帳戶。

第三十四條 (會費辦法)

本會會費收費辦法及退費辦法,得另訂之。若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應由學生會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始得更改之。

學生議會經費由本會提撥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以利學生議會業務運作及教育訓練專用。

學生評議會經費由本會提撥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五,以利學生評議會業務運作及教育訓練專用

第三十五條 (社團經費補助)

本會對於校內社團之經費補助辦法,得另訂之。

第七章 【輔導】

第三十六條 (輔導老師)

本會得置輔導老師二人,一人由本校課外活動組組長兼任,另一人由幹部會議討論後,聘任適任人員擔任之。

第三十七條 (顧問)

本會視需要得由會長提請會務會議同意通過,敦聘校內外專家、學者及或曾任學生會及各學生團體之幹部或校友為會務、活動、財務、法律等顧問,提供本會各項業務之諮詢及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聘書之發給)

應聘擔任本會各項人員,本會應發給聘書或應聘證明書。

第三十九條 (聽證會)

本會各項會議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四十條 (組織章程修改之程序)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會會長提出。

二、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

三、由上述各項之一提出章程修正案時,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改。

第四十一條 (公告施行)

                          本章程於學生會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簽署公布後,送學生議會審 查通過,並送學生事務處會議審核及校務會議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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