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校內截止日期112/9/20(五))
1. 申請資格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2 .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3 .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 .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說明
5 .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2/9/2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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