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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學務與校園安全工作

轉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工作

一、依據112年7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4159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本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全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至本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12班(含)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三、請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18日(星期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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