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說 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本次獎勵申請作業採線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及紙本方式並行,紙本及線上申請流程請詳附件。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所屬運用單位,以下申請作業方式請擇一即可:
(一)紙本申請:請於111年7月29日前檢具申請獎勵名冊、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以(郵戳為憑)。
(二)線上申請:請於111年7月29日前完成線上申請,逾時即視為資格不符。
四、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另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 1.html)翻譯。
六、申請資料請詳實填列,申請獎勵名冊、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三者資料應相符,並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勿委
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七、本案附件請至「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可編輯電子檔(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show/pVmmy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