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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3/3/1(五))

 

1 .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2 .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3 .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4 . 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5 . 一、申請書一份。
    二、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三、 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四、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一份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 應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6 . 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7 , 校內截止日期113/3/1( 五)

8 . 請詳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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