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12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1 .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 在校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 本案限【花蓮縣】清寒家庭學生申請。
3 .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3/4/1(一)。
4 . 詳情請參閱附件,請妥後備齊相關資料繳至誠樸(新)校區--學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