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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第2條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業經本部會銜國防部、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以臺教學(六)字第1090029010B號、國規委會字第1090078820號、台台內役字第1090023152B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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