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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12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收件至113/4/1(一)止)

1 .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 在校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 本案限【花蓮縣】清寒家庭學生申請。

3 .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3/4/1(一)

4 . 詳情請參閱附件,請妥後備齊相關資料繳至誠樸(新)校區--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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