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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主 旨:請貴單位於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函送「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推薦資料,俾本部辦理決審及表揚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辦理(如附件)。
二、 旨揭表揚計畫原訂去(109)年辦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至今(110)年辦理,爰推薦標準對應調整為「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3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請貴單位據以辦理推薦或初審事宜,並於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將每受推薦個人(團體)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9份,併同個資同意書、初審會議紀錄(無者免附)及檢核表各1份,函送至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104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5樓陳林宛蓉小姐收,電話:02-25419690分機837)。
三、 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佐證資料請以300字至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每受推薦個人(團體)請獨立編製1冊,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團體)併同編製),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A4紙張雙面印刷(附件可用A3紙張),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四、 推薦資料函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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