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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

檔  號: 030402 收發文號: 1090012754
保存年限: 5 收發日期: 109年11月25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91283295
*1091283295*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函  
機關地址: 10553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傳  真: (02)2579-2751
承 辦 人: 蔡宜君
聯絡電話: (02)2570-2330分機6606
電子郵件: tms_kkkkk81273@mail.taipei.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北市體競字第1093027251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有關「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及本市績優運動選手運動醫療補助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 本案受補助選手之資格,依前揭辦法規定,獲得下列賽會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代表本市學校參加「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3名。
(二)代表本市參加「108年全國運動會」獲得前3名,申請第2年補助。
(三)參加「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獲得前3名。
三、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四、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各項賽會申請期限如下:
(一)「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申請期限為110年1月23日。
(二)「108年全國運動會」申請第2年補助:申請期限為110年4月24日。
(三)「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申請期限為110年5月4日。
五、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全程採線上申請,申請 步驟如下:
(一)登入訓補金網站:http://grant.tms.gov.tw/
(二)點選左欄二: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
(三)登入網站,若無帳號密碼,請自行申請帳號密碼。
(四)點選左欄「選手基本資料」,再點選「新增選手」,輸入選手的基本資料。
(五)點選左欄「訓練補助金申請」;點選『新增資料』,新增本次賽事資料。
(六)點選「移至申請表單上傳頁面」,上傳選手存簿影本、成績證明、培訓計畫書及選手切結書(申請「108年全國運動會」第2年補助另需上傳成果報告書)。
(七)確認資料無誤,點選「確認並送出資料」按鈕,便完成 申請。
六、 有帳號登錄疑問,請洽本案協力廠商環友科技公司,電話:(02)8792-2885分機821。
七、 為查核申請人設籍情形,本局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 機關查調申請人戶籍資料。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 ,其處理及利用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八、 領取本案補助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金,且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運動競賽成績經賽會(事)主辦單位撤銷。
(三)補助金發給期間,戶籍遷出本市、非代表國家隊出賽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代表本市出賽或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補助金發給期間,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教育部體育署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五)補助金發給期間,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體育局就訓練及參賽狀況之追蹤,或不依體育局要求檢具相關資料送請備查。
九、 另依據本局「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運動醫療補助計畫」提供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更完善之醫療照護,本局109年度運動醫療補助合作機關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簡稱聯醫),本案受補助選手因運動傷害產生就醫需求,請善加利用本市運動醫療補助,說明如下: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
1、健保給付之門診與急診,掛號費及部份負擔費用皆由本局支應,其中部份負擔費用以新臺幣2,000 元為上限。
2、聯醫運動醫學自費門診(仁愛院區)每位選手每年度接受本項運動醫療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3、其它醫療檢查、醫療處置、住院或手術費用:每位選手每年度接受本項運動醫療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則。(本項需由申請人提交 聯醫運管中心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及預估醫療費用單據過局申請。)
(二)運動醫療補助期間:
1、「108年全國運動會」:108年1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
2、「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109年8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
3、「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109年1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
(三)受補助選手於接受本案醫療補助期間,戶籍不得遷出本市,且除有特殊緣由不得拒絕本市代表隊徵召。如未遵守前述規定者,體育局得中止後續醫療補助。本鑑於每年度預算須經核定,若本案經費規模如有變動,擬以變更計畫內容或刪減補助項以做因應,且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如有相關就醫需求,請逕洽聯醫個管師蔡先生,電話:(02)2709-3600分機3845。

辦 法: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附設國立中小學)、臺北市立大學、公私立大專院校、臺北市體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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