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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_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_第15,22點規定

函轉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15點、第22點規定


檔  號: 030301 收發文號: 1090011706
保存年限: 10 收發日期: 109年10月30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91282209
*1091282209*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機關地址: 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 04-23302764
承 辦 人: 趙志揚
聯絡電話: 04-37061319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35105A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主 旨: 函轉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5點、第22點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147628A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辦 法:



正本: 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副本: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本署高中組、本署國中小組、本署原特組、本署視察室、本署人事室、本署學安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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