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經學校查驗學籍屬實,並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及具前點身分之學生繳驗退伍或補充兵結訓證明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由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 學校應於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畢業日止。
五、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學校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學生名冊,並發還原申請學校。
原申請學校應通知學生前項核定結果,對未獲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經原申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複核。
六、 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儘後召集。
七、 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 未具學籍。
(二) 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 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學校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全民國防教育科承辦人王雪如教官(電話:02-77367861)。
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其肄業之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
九、 協調配合事項:
(一) 學校學生儘後召集承辦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觸犯刑章。
(二) 教育部得邀集國防部共同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獲績優學校,由教育部陳報內政部敘獎,以資鼓勵。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