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請同學自行申請)
1 .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4年3月7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即114年2月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3月7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就業期間未超 過3個月 ,仍得申請。
3 . 申請人及配偶 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以下同) 148 萬元以下 。
4 . 申請人於114年3月7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3 . 申請期間
自114年2月11日起至 114年3月7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a . 線上申請連結: http://uwes.mol.gov.tw/login
b . 郵寄申請:申請書索取請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屬就業中心(就服台)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
4 . 請同學自行申請
5 . 如有疑義請洽課外活動組
6 .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須則一請領,如有重複領取,應繳回補助款項。